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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银行“怼”法院!律师调查令为何有“令”难行?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今天(7月10日)一早,江苏扬州聂律师向【朝酒晚茶】爆料,近日,他持人民法院的开具的“调查令”去当地一家银行收集、调查诉讼证据,却遭拒绝并被“怼”了回来。

2019年7月4日,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发出(2019)苏1002民监27号调查令。

调查令载明: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闵某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闵某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闵某的委托代理人前来你处收集、调查诉讼证据。

调查令明确,请相关银行在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编号无误后,在有效期(7月4日至19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天(7月4日),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聂清驹律师向某银行御河苑支行调取相关证据时遭到拒绝。

银行工作人员在调查令上写下了三行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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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行省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认为,人民法院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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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江苏一位资深法官认为,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是一种常用的调查程序,银行应该配合,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如果行为恶劣,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罚款甚至拘留措施。

其实,诉讼调查令在商业银行遭拒的事情并非个案。

7月2日,也在江苏扬州,童律师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的调查令,前往某银行江都支行查询某案被告丁某的银行流水查询明细以及按揭支付购房贷款等相关证明材料,遭银行方面拒绝。为保存查询遭拒的证据,童律师还报警向警方求助。

经过【朝酒晚茶】的协调,7月3日下午,银行方面采取了变通方式,将相关材料绕过律师,直接送到了法院。

对于商业银行的这种做法,扬州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顾陈杰认为,其实,银行处在两难境地,一方面银行有配合法院司法调查的义务,主观上并不想对抗法院,实践中银行都很配合法官直接调查。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律师调查令制度目前缺少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司法调查的司法解释尚未废止,要求银行严格审核调查人的法院证件,并未允许委托律师调查。

律师调查令各地仍处于探索阶段,江苏高院目前只出台了执行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意见,银行从监管合规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角度考虑,不配合诉前、诉中阶段的律师调查令也是情有可原,实践中也发生过被调查对象以违法泄漏个人金融信息为由向监管部门投诉的事件。

顾陈杰呼吁,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由最高法院作出统一规定。在探索阶段,也可以由江苏高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诉前、诉中阶段适用律师调查令,真正扫除银行后顾之忧,保障律师调查取证便利。

【相关链接】

14枚公章 12条规定|江苏扬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据悉,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律师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曾专门建议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魏青松在调研中发现——

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比如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从2013年开始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至2016年9月,一共签发3,917份调查令,其中2,953份成功调取了诉讼所需的证据。有些地方法院还出台了律师调查令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天津市高级法院于2017年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山西省高级法院联合其他部门也于2017年出台《山西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施细则》。

魏青松认为——

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法院间接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全国推广律师调查令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律师调查令制度,通过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缓解了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难度,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避免当事人因无法或及时举证而败诉,使得在实体上本应胜诉的当事人能够胜诉,这符合民事诉讼实质正义的追求。

二、有利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魏青松指出——

因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在实践中律师调查令存在诸多困难,突出表现在:一、律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很多时候拒绝出具调查令;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没有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魏青松建议——

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在法律层面上,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可以规定如下内容:1、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对象、证据种类;2、申请签发的程序、期限;3、法院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的“负面清单”;4、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以及救济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的处罚,等等。

这次相关银行拒绝人民法院调查令的事件将如何发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

也欢迎各界人士对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

特约编辑:李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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